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一、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
3.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
4.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5.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
6.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7.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
职责: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
指导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
承担"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估处
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
面向社会自主开展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评估、评审工作;
组织开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和评估技术的研究工作;
负责筹备建立和协调管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协会。
考试处
负责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以及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命题和考务工作;
开展有关考试方法、考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负责考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认证处
承担我国学位与外国学位、我国内地学位与港澳台地区学位的对等研究工作,作为我国对外签署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学位证书政府间协议的咨询机构对内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政府授权与外国和港澳地区相关非政府组织以及台湾地区民间机构签订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及互认的合作协议;
负责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认证、鉴定、咨询工作;负责全国学位认证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综合信息处
负责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负责有关服务项目的开发、实施、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心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外事工作、管理干部国内外培训工作。
编辑部
主办《中国研究生》杂志,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
负责记者站和杂志通讯员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研究生》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具体任务
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
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